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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认证咨询-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总 则

发布日期:2023-03-17 文章来源:GLP认证咨询团队 阅读人数:262 分享: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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