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7043认证咨询 — 认可变更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认可变更
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
(1)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列任何变化时,应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CNAS 秘书处:
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机构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运行质量和公正性的变更。
注 1: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注 2:获准认可机构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2)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 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 当获准认可机构发生 7.1.1 条款所述变更而未及时或如实通报 CNAS 秘书处,或对于需要 CNAS 确认,而 CNAS 尚未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时,CNAS 将视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 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
求所发生的变化。
(2)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 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
(3) 获准认可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通知 CNAS 秘书处。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转换,将可能导致被暂停、撤销认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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