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7043认证咨询 —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CNAS 秘书处可用 CNAS 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
1 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机构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如:遭受投诉、不按时缴纳费用、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不及时或如实通报变更、在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等,将导致被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超过 6 个月。获准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布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和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方式向外界表示已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2 恢复认可
(1)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开展了纠正措施并经 CNAS确认有效后,可恢复认可资格。
(2) 对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3 撤销认可
(1)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撤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在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获准认可机构在超过了规定的转换期限后,仍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 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
d) 现场评审发现获准认可机构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e) 发现获准认可机构有恶意损害 CNAS 声誉行为;
f) 获准认可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
(2) 当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获准认可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 3.1 条款中 a)原因撤销认可的,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b) 由于 3.1 条款中 b)和 d)原因撤销认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销认可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 3.1 条款中 c)原因撤销认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销认可决定之日起12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 由于 3.1 条款中 e)和 f)原因撤销认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销认可决定之日起 24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力。
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注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撤销认可;
b) 获准认可机构认可有效期满未继续获得认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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