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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34认证咨询—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3-05-19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287 分享: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权利和义务

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1)CNAS 有权对获准认可机构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2) CNAS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获准认可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整改要求。

(3) CNAS有权针对获准认可机构不符合CNAS规定的情况,做出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4) CNAS 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包括:

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5)CNAS有义务向获准认可机构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6) 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和AP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它一些国际安排的信息。

(7) 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获准认可机构,在对更改内容和生效日期做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

做出调整。

(8) CNAS有义务及时向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

训,并以积极态度,主动征询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反馈,促进CNAS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9) 为了解申请人、获准认可机构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各方需求。

(10) CNAS有义务遵守ILAC和APAC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加入相互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11) 除需要公开的信息外,CNAS有义务对在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其他信息,如商业、技术等信息保密。

2.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1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有权获得CNAS的相关公开文件。

(2) 申请人有权获得其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及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3) 申请人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4) 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时,申请人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5) 申请人有义务了解CNAS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6) 申请人有义务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7) 申请人有义务服从CNAS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为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8) 申请人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2.2 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2) 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和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3)获准认可机构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CNAS针对其做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4) 获准认可机构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5)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5条款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6)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为CNAS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

便,并不得拒绝 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8) 当获准认可机构的检测/校准能力未获得实验室认可资格时,获准认可机构须参加CNAS秘书处指定的能力验证活动。

(9) 获准认可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报告和/或证书负责,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10)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应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等通知CNAS秘书处。

(11) 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本规则7.1.1条款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CNAS秘书处;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秘书处。

(12)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活动。

(13)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

(14)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或在认可证书(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15)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经常浏览CNAS网站,及时获得认可状态、认可要求等相关信息。

(16)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17) 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及时将认可资格的暂停、缩小、撤销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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