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L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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