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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20认证咨询—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发布日期:2023-05-26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310 分享:

检验机构认可准则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

      本文件不适用于机动车型式认证和单车型式认证检验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EA-5/02 INF: 2021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0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检验是指对机动车及其部分特性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道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2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清晰识别机动车检验业务所面临的公正性风险,确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及利益的影响,并应确保文件实

施的有效性。

4.1.3 检验机构应给所有参与检验活动的人员提供指引,让他们知道如何识别风险,以及当识别到影响公正性风险的时候,如何开展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应保留识别风险

和采取措施的记录。

4.1.4 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人员行为准则,确保他们抵御可能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机构与机动车辆领域的组织有关系的,如车队管理、维修、设计、车辆制造、车辆零售、备件供应或注册批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适当的措施,防止潜在的

利益冲突或不适当的影响。

 

4.2 保密性

 

4.2.1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规定保密要求。保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a)委托方或受检验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检验报告等涉及受检验方信息的记录等。

b)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的结论等。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3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表述对机动车性能进行检验的能力,内容应包括:被检机动车的类别、检验的阶段和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

5.1.4 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的责任风险的保障措施,应该与责任风险的类别和水平相适应。

5.1.5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实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条件,如被检机动车辆的技术参数等资料,检验报告的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应该使所有相关方获得。

 

5.2 组织和管理

 

5.2.5.1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检验机构的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程序的选择与维护,检验设备选择和维护计划的实施,能力确认,技术文件的批准,解决检验活

动中产生的各类技术问题等。技术负责人应有适当的机动车检验经历和专业培训。

5.2.5.2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个车辆机械技术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专业资格(例如:至少为技术工程师或高级技师)。如果检验机构有几个检验中心,每一个检验中心都

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其必须为机构正式雇员。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2 技术负责人和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机电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汽车维修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6.1.3 机动车辆运行检验过程的信心和可信程度取决于检验员的能力。这种能力通过检验员具备的专业教育背景、技术培训记录、专业工作经验和个人综合素质予以证实。检验员通过持续的专业发展和不断地参加检验来获得、保持和提高其能力。检查员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6.1.5 在人员能力或行为不满意时,应对包括(或对应)的人员的选择、培训、授权和监督重新进行评价。

6.1.6 检验员至少每年应参加24个学时的关键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唯一性、安全装置、制动性能、污染物排放等)的持续培训,并取得满意结果。该培训应基于对

其个人的需求评价。

6.1.9 对于每名检验员的观察或足够的支持性证据,应涵盖他/她的资格涉及到所有的主要车辆类别。

6.1.11 只要相关,薪酬应该是风险识别的一部分(参见CNAS-CI 01:4.1.3-4.1.4)。

 

6.2 设施与设备

 

6.2.1.1 为检验员提供充足的空间,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实施充分的,正确的机动车检验。

-应提供充足的照明、供暖、通风系统。

-应为等候检验的机动车提供充足的,适当的户外停车场地。

-长度不少于120米,宽6米,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平整水泥或沥青路面的试验车道。

-检验车长不少于10米车辆的 20% 驻车坡道。

-车辆举升装置(适用于总质量 3500kg 以下车辆)。

6.2.1.2 根据要检验的机动车类别和机动车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应配备满足GB 38900、GB 18285、GB 3847等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检验设施。

6.2.6 校准计划应明确校准的步骤、环境条件,校准频率、验收标准,当发现检验结果不满意和/或存在缺陷时,应采取措施。校准计划应该考虑生产商的建议,设备用

途和其校准的历史。

      如果缺少上述信息,机构应按照CNAS文件《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制定校准计划。

      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设备校准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校准状态应在相关检验设备上清晰标示,最好以标签或标牌的方式,最少应标示出最近一次校准日期。

6.2.7 应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校准。

      当准确度的要求允许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应确保所使用测量参考标准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ISO/IEC17025中有关“校准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

      检验设备如果无标准的校准规范,则应根据设备生产商的建议,制订非标准的校准方法。

6.2.9 应确保对检验设备的调整不会使校准设置失效。对检验设备的期间核查应依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开展。

      设备间的比对可以被视为期间核查。

6.2.11 检验机构应选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准确度要求的检验设备。

      检验机构应清晰完整地描述所采购的有关检验设备的信息,包括:

— 型号,等级或其他准确的标识;

— 准确的技术特性,包括必要的图示;

— 有关的技术数据,以及适用的技术信息或标准的参考文献;

— 如果适用,应有相关标准的题目,编号及版本号。

      检验机构应确保,与质量有关的新设备在验证之前不被投入使用,验证应关注以下内容:

— 根据规定的特性,对建筑和功能确认;

— 正确的数量,适当的表示,没有明显的损坏;

— 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和技术数据。

6.2.13 检验机构使用未经验证的商业软件是允许的,机构自行开发的检验检测软件或机构定制的商业软件应进行验证。

6.2.15 为保证设备历史的可溯性,记录至少应包括:

校准记录:

— 设备标识号码;

— 校准日期,测量与参考值和估算精度;

— 使用人的名字与签字;

维护记录:

— 设备标识号码;

— 维护日期,与维护类型;

— 使用人的名字与签字;

每一次机动车的每一检验项目用过的设备,都应该明确标识和记录。

7 过程要求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7.1.1 方法和程序应基于国家检验检测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7.1.5 当根据法规需要进行检验时,授权机构所下达的检验指令应被视为是明确的要求。

7.1.6 车辆信息可以从机动车制造商或型式审批机构获得。

7.1.7 检验过程应确保被检机动车的检验结果可追溯。

7.1.9 检验机构应制定实施检验的安全指导书;对检验员实施检验时的安全予以指引,以避免检验员在检验时发生安全事故。

 

7.2 检验项目和检验样品

 

7.2.1.1 应尽可能使用机动车的“机动车唯一识别码(VIN)”来识别。或者,如果没有“机动车唯一识别码(VIN)”,可使用车辆铭牌、车架的识别编号和发动机号组合起

来的唯一性号码。

7.2.1.2 检验项目应满足GB 38900、GB 7258、GB 4785、GB 3487、GB 18285等标准要求,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要求。

7.2.3 检验机构应该有文件描述检验员拒绝进行有关项目检验的理由,并说明机动车达到可接受检验状态的条件。

 

7.3 检验记录

 

7.3.1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检验机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每个项目的全部细节,包括那些由分包方开展的工作,至少到能够追溯最近一次的检验,或者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记录至少应包含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关的测量值和检验员的身份标识。

      记录保存的时间由包含其中的信息对检验结果的质量和追溯能力的影响决定。

7.3.2 如果检验工作由一名以上的检验员实施的,他们中的每名检验员都可以通过使用手册,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且是可追溯的。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4.2 机动车检验报告,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 机动车识别代码或底盘号码;

- 在检验过程的测量中获得的相关数据;

- 车辆里程表读数。

      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其它方式批准”的实例是安全的电子授权或盖章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机构必须能证明授权是安全的以及进入电子存储媒介是严格受控的。

7.4.5 不允许在机动车检验证书和/或检验报告上作任何修改和增加内容。如果确需修改或增加内容,原检验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应回收作废,并发出新的检验证书和/或检验报告。

 

7.5 投诉与申诉

 

7.5.2 处理过程的描述可以放在机构网站上或将其交给当事人。

 

7.6 投诉与申诉程序

 

7.6.5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更换检验报告和/或检验证书的申诉结果,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8 管理体系要求

 

8.1 方式

 

8.2 管理体系文件

 

8.3 文件控制

 

8.4 记录控制

 

8.5 管理评审

 

8.6 内部审核

 

8.6.2 对检验人员实施监督是机动车检验重要环节,审核程序应考虑监督环节的重要性。

8.6.3 内部审核应包括现场考察,以覆盖所有检验活动。

8.6.5 为确保由有检验知识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内审组应至少有一名有资格的成员,或具有车辆检验技术能力的人员,以致于能覆盖所有检验环节。

 

8.7 纠正措施

 

8.8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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