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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20认证咨询—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发布日期:2023-05-26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246 分享: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建筑消防工程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 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的部分检验活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本文中简称为检验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 建筑电气

      建、构筑物中的变配电、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电气照明等设施的总称。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

4.1.6 a)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验的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等利益相关方和勘察设计人员、

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用户或物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

 

5.2.5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是本机构长期雇员,且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 2 年。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工程检验的机构技术人员至少有 6 人。

6.1.3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根据检验结果对总

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从事该领域检测/检验经历不少于 5 年;质量

负责人应经过质量管理培训并具有 2 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 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 2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行业部门培训的资格证书。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持执业资格证书。

6.1.9 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

 

6.2 设施与设备

 

6.2.1 检验机构应自行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安全操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6.3 分包

 

7 过程要求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7.1.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当这些方法和程序不能完全满足检验需要时,检验机构应按要求

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程序并形成文件。

7.1.2 从事工程检验的机构还应制定和使用针对检验计划、标准抽样、环境控制和检验技术方面形成文件的指导书。这些指导书至少应包括:现场抽样、样品标识、处置

及记录、检验记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现场安全保障、环境控制、主要使用设备和综合判定等内容。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验记录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4.2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除了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委托方名称、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等。

7.4.4 当被检验的工程涉及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7.5 投诉和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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