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7020认证咨询— 在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目的与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 CNAS 对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领域的检验机构认可,运输方式包括航空、水路(内河/海运)、陆路(公路/铁路)等。物流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检验活动,适用时也应参考本文件,如仓储条件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3.1 拟运物品/化学品危险性识别
检验机构对拟运输物品或拟运输化学品所固有的危险性进行识别,通过对危险性相关的参数进行检验检测或数据查询,按照检验活动预先规定的判定逻辑,将得到的
结果与判定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得到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的特定编码的合格评定活动。适当时,还可给出建议的包装等级或包装要求。
3.2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
对需经航空、水路(内河/海运)、陆路(公路/铁路)等方式运输的货物,依据相关的国际、国内法规与标准,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进行识别、分类,根据危
险性识别分类结果确定其包装型式(如有)、包装方法(如有)、包装标记(如有)、运输工具、运输警示性标签等的适宜性的合格评定活动。
4 通用要求
4.2 保密性
4.2.1a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规定保密要求。保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1)委托方或受检验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检验报告等涉及受检验方信息的记录等。
(2)检验员在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的结论等。保密范围不包括检验结果的直接使用者,如: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以及物流与运输安全监管机构。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CNAS-CI01-A009:2023
5.1.4a 开展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的检验机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充分考虑了保险责任。
如法律法规对保险有特殊要求的,应优先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
5.1.5a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开展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的条件,例如:被检拟运物品/化学品、货物运输与运输安全性相关的背景技术资料的提交水平。
5.2 组织和管理
5.2.4a 检验机构应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明检验机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及与母体组织中其他机构的关系,并说明母体组织中其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如果检验机构或其母体组织还从事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之外,且与物流运输有关的其他活动,特别是从事货物承运或货物托运时,这些活动必须与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明确区隔。
5.2.5a 应有证据表明:技术主管具备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知识,并具有与其所从事检验范围相关的理工科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如:与物品/化学品危险性识别、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包装使用鉴定等相关的工作经历)。
如果检验机构有几个分支机构,每一个分支机构都须配备一名技术主管,其必须为长期雇用人员;除非有证据表明,检验机构有条件保障某一名技术主管可同时承担其他几个分支机构技术主管的工作,如:通过互联网实现。
5.2.6a 检验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主要管理人员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具备其代理岗位的任职资格。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a 检验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为检验机构的长期雇员。
6.1.3a 检验员应具备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知识,获得与所从事检验范围相关的理工科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
作经历(如:与物品/化学品危险性识别、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包装使用鉴定等相关的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应具有至少五年的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
从事货物运输条件鉴定的检验员还应具备对实际运输货物真实信息的鉴别、货物危险性识别、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等领域的相关知识及技术工作经历。
检验员应取得能证明其从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检验员还应接受与其检验工作相关的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等的培训。
从事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的检验员,应定期参加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能力的持续评价。评价的技术依据应包含其所从事的检验活动的检验方法与法规变化。
6.1.6a 检验员应接受进行相关技术的持续培训,以保持知识更新;培训应基于对其个人及岗位工作的需求评价。
6.1.7a 应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的目的旨在确认被培训人员是否获得相应能力,评价的结果用于改进未来的培训。
6.2 设施与设备
6.2.1a 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应在封闭的建筑或其它适当的设施内进行。那些会产生明显的环境影响的检验项目除外,如爆炸性。
用作爆炸性鉴定检验的建筑、设施应:
——为检验员设计充足的空间,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实施检验。
——提供充足的通风及防爆设施。
——为怀疑有或有爆炸性的货物提供充足的、适当的样品储存室。
其他用作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的设施应:
——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确认该设施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
——有与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范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如个人防护
装备、烟雾报警器、洗眼、灭火器等。
6.2.1b 检验机构应当获得必要的设备,以鉴别样品与委托方声明(如名称、组成及含量等)的符合性。
当需要以试验确定待运物品/化学品的危险性或者确定货物的运输条件时,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相应的试验设备(参见附录 A:《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涉及试验项目
一览表》),检验机构应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和相应检验方法要求的检验设备。
6.2.2a 检验机构应清晰完整地描述所采购的有关检验设备的信息,包括:
——型号,等级或其他准确的标识;
——准确的技术特性,包括必要的图示;
——有关的技术数据,以及适用的技术信息或标准的参考文献。
6.2.2b 检验机构应确保影响检验结果的设施与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证。
6.2.3a 检验机构采购或使用的危险特性数据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证明其权威性、可靠性,并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6.2.6a 为保证设备历史的可溯性,记录至少应包括:
校准记录:
——设备标识号码;
——校准日期及校准证书/报告等;
维护记录:
——设备标识号码;
——维护日期,与维护类型;
注:本准则所涉及的参考物质,在我国通常也称为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
7 过程要求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7.1.1a 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的方法,应优先使用现行有效的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并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必要时,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对标准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的方法,必须遵守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发布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技术规定;同时需考虑其他国际组织使用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法规,如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发布的《危险品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参见附录 B:《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物流安全与货物运输检验除遵守上述检验方法外,还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
危险特性识别试验的方法应优先采用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
7.1.1b 检验机构应有验证客户所提供的拟运物品/化学品及与货物运输安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的方法与程序。
7.1.1c 当根据法规需要进行检验时,监管机构所下达的检验指令应被视为是明确的要求;必要时,应获得监管机构的确认。
7.1.2a 必要时,检验方法和程序应当考虑适当的抽样程序与统计控制技术。这些统计评价还可以用来识别需要注意与改进的流程。
7.1.6a 检验机构采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检验机构做出符合性决定的一部分时,应满足附录 A 备注 2 的要求。
7.1.9a 检验机构应制定实施检验的安全作业指导书,包括应急预案、安全处理、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及文件化程序。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2.3a 检验机构应当有文件描述检验员可以拒绝实施检验的条件。
7.2.4a 检验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被检验拟运物品/化学品、运输货物的运输、接收、保护、存储、保留/处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2.4b 检验机构应根据保留拟运物品/化学品、运输货物的危险性配置适当的设施,以满足保留样品的存储要求,必要时监控与记录。
7.3 检验记录
7.3.1a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的全部细节,包括那些由客户提供的拟运物品/化学品、货物运输信息与分包方开展的工作,确保能够追溯,并符合法规要求。
7.3.2a 所有被检验的项目均应记录,记录应包含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关的测量值和检验员的身份标识。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4.2a 检验报告还应包括在检验过程中的试验/实验中获得的相关数据。检验机构应有必要的措施,便于检验结果的使用者能够验证其发出检验报告或证书的真伪。
7.4.4a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时,应根据检验对象和检验项目不同(参考附录 C),分别出具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和拟运物品/化学品危险性识别/分类报
告等符合检验活动内容的检验报告。其中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检验对象必须为货物。
7.4.5a 不允许在报告上作任何修改和增加。如果确需修改或增加内容,原报告应作废,并发出新的证书。
8 管理体系要求
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 A)
8.2.1a 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应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其他相关利益方的期望,取得效益、风险、成本的平衡。
8.2.3a 质量负责人应为长期雇员。
8.2.4a 文件的数量和详略程度应与检验机构从事的工作类型、范围、工作量、人员状况相适应。
8.4 记录控制(方式 A)
8.4.2a 除非有关法规中有特别的规定,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仪器收受报告、校准数据和报告和维护记录等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人员资质培训和技能记录、内部审核报告、纠正措施报告等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如果法律法规有要求时,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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