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0012认证咨询—认证标志管理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认证标志管理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可以制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条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获证企业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但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印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测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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