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3804-4554
185-7640-139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发布日期:2023-06-13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333 分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
地区: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新闻

评论列表
微信 徐老师
徐老师微信
微信 王老师
王老师微信
微信 张小姐
张小姐微信
微信 陈小姐
陈小姐微信
微信 郭小姐
郭小姐微信

热线电话

18576401396 18038044554

在线咨询

转发网站

在线留言

回到顶部

请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