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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发布日期:2023-06-14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157 分享: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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