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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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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